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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首例生态损害赔偿案判赔近500万元

作者:     发布日期: 2019-10-11     二维码分享

今后,“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不合理局面将得到改善和解决,这是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正在实行试行和推广。

环境有价,谁损害谁赔偿

此前,企业或者个体损害生态环境后,往往是群众受害,地方政府埋单。为此,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成为改变这一局面的重要举措。

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杨少俊介绍说,2018年,江西省率先出台了《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了《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试行)》等四个配套文件,省法院印发了《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初步形成了以《改革实施方案》为统领、以配套制度为骨干、以诉讼办理意见为保障的地方改革制度体系,为江西省进行案例实践和研究提供了制度基础。江西省还成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记者注意到,《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提出,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首**行磋商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要做到应赔尽赔。

鉴定评估是关键中的关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为此,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成为其中的关键。此前,江西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缺乏,鉴定评估成为困扰环境损害追责赔偿的一大难题。

不过,这一难题正在破解。今年8月份,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举行揭牌仪式,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填补了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力量的空白。目前已开展了12起损害鉴定评估案例,经评估,这些案例应急处置阶段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达14008万元,完成的损害鉴定意见为环境司法、环境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等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这些人损害环境被公诉

如今,经过试点推行,江西省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开始由理论走向实践。

今年9月5日,江西省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与杭州塘栖热电有限公司正式签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根据协议,该公司因提供污泥交他人非法转运、处置造成环境污染,向九江市人民政府赔偿代理处置金487.2387万元。据悉,这是江西省首例磋商成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为今后江西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案例实践示范。

九江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18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月19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张永良、李德、舒正峰、黄永、夏吉萍、陈世水、马祖兴、沈孝军等十被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据悉,这是江西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全省法院系统受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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